(一)項目名稱: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不動產登記
(二)子項名稱:
(三)審批類別: 行政許可
(四)項目編碼: 12003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七條:“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p>
(四)《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第三條:“國土資源部委托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直接辦理在京中央單位國家機關用地的土地登記和發證。”
申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1.取得主管機關事務管理局核準登記的證明文件(《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第7條);
2.取得合法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或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6條)。
(三)有如下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22條):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2.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3.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一)申請材料目錄
|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分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注 |
|
1 |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
原件 |
1 |
紙質 |
|
|
|
2 |
權籍調查成果: (1)權籍調查成果確認單; (2)宗地界址點成果表; (3)宗地圖。 |
原件 |
1 |
紙質 |
|
|
|
3 |
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
原件 |
1 |
紙質 |
|
|
|
4 |
核發過土地權利證書的提交土地權利證書 |
原件 |
1 |
紙質 |
|
|
|
5 |
有地上建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驗合格證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門樓牌編號證明信等地上物權屬證明文件 |
原件/復印件 |
1 |
紙質 |
|
|
|
6 |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1)企業法人,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企業獨立法人資格,提交其上級單位出具的書面授權證明和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等材料;屬于境內金融企業法人、保險企業法人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提交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金融許可證、保險許可證等材料; (2)非企業法人,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不具備獨立非企業法人資格,提交其上級單位出具的書面授權證明和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4)委托辦理的,提交不動產登記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 |
原件/復印件 |
1 |
紙質 |
|
|
|
7 |
主管機關事務管理局核準登記的證明文件 |
原件 |
1 |
紙質 |
|
|
1.申請:申請人到北京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材料;
2.受理:窗口接件,并當場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如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如不符合受理條件,做出不予受理決定,告知申請人;
3.審核: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如需實地查看,到現場實地查看;如需公告,進行公告;審核中材料不齊全的,出具《不動產登記補充材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進一步提交補正
4.材料;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做出不予登記決定,告知申請人;
5.登簿:符合登記條件,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6.發證:頒發《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
辦理流程圖見附件1。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
(二)申請人義務
1.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不動產登記機構需要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二)電話咨詢:010-59958579
(三)網上咨詢:http://www.bjgtj.gov.cn
(四)信函咨詢:
部門名稱:北京市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16號院3號樓
郵政編碼:100039
聯系電話:010-59958579
(二)電話投訴:010-64409558
(三)網上投訴:http://www.bjgtj.gov.cn
(四)信函投訴:
部門名稱: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號
郵政編碼:100013
(二)辦公時間:9:00至12:00,14:00至17:30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7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