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出境。
(一)項目名稱: 古生物化石進出境審批
(二)子項名稱: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出境審批
(三)審批類別: 行政許可
(四)項目編碼: 12012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第二十七條:“申請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應當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境申請,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單和照片。出境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點、出境目的、出境時間等內容。申請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外方合作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科學研究合同或者展覽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應急保護預案、保護措施、保險證明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經批準出境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后進境的,申請人應當自辦結進境海關手續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進境核查。”
第三十二條:“ 境外古生物化石臨時進境的,應當交由海關加封,由境內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自辦結進境海關手續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查、登記。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海關封志完好無損的,逐漸進行拍照、登記。臨時進境的古生物化石進境后出境的,由境內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查。”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自然資源部批準,方可出境:
(一)因科學研究需要與國外有關研究機構進行合作的;
(二)因科學、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進行展覽的。
(一)申請材料目錄
1.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及復進境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
復印件
份數
紙質/電子
要求
備注
1
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請表
原件
2
紙質+電子
加蓋公章
申請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單和照片
3
外方合作單位的基本情況及資信證明
4
合作研究合同或者展覽合同
5
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護措施
6
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應急保護預案
7
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險證明
8
出境古生物化石復進境核查申請表
出境古生物化石復進境提供
9
出境古生物化石復進境清單和照片
2.境外古生物化石臨時進境及復出境申請材料清單
境外古生物化石臨時進境核查申請表
境外古生物化石臨時進境合作合同
進境化石的清單和照片
外方批準古生物化石合法出境的證明材料
境外古生物化石復出境申請表
境外古生物化石復出境提供
復出境古生物化石清單及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單內容包括標本名稱、屬種、編號、尺寸、產地等)
自然資源部對該批古生物化石進境的核查、登記憑證
(一)接收報件和受理
自然資源部政務大廳接收申請人報送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出境申請資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
(二)部內審批
自然資源部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司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和《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合規性審查;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技術性審查鑒定。
(三)辦理批復
自然資源部以部函的形式向申請單位發送書面批復,并抄送海關總署和申請單位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審批流程圖附后(附圖)。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我部職權范圍內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行政許可格式文書等,有權要求我部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和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我部法定職權范圍內,申請人有權向我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定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同時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申請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我部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時,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請材料的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者申請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補正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長期限內作出決定。
5.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我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頒發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加蓋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申請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按照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條件和我部關于申請文本的規范性要求,如實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申請人取得我部行政許可后,應當依法從事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我部行政許可決定對申請人從事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所規定的義務。
3.申請人取得我部行政許可后,需要對行政許可的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向我部提出變更申請,經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變更。
4.我部對申請人取得我部行政許可后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申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5.申請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一)窗口咨詢:自然資源部政務大廳
(二)電話咨詢:4000996938,010-66558301
(三)網上咨詢地址:http://box.mnr.gov.cn
(一)監督、投訴電話:010-66151646
(二)網上監督、投訴地址:https://zwfw.mnr.gov.cn/feedback/form/zxjd
(一)辦公地址:自然資源部政務大廳(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64號)
(二)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出境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進境核查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后(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可通過電話、網站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
查詢電話:4000996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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