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礦產資源開采許可審批
(二)子項名稱: 采礦許可變更(縮小開采區域范圍)申請
(三)審批類別: 行政許可
(四)項目編碼:
申請人為采礦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
(二)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
2.申請擬縮小開采區域內涉及資源儲量或采礦工程的,應提交經評審通過的開采方案、礦區生態修復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
3.申請采礦許可的,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開采總量控制要求;(《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
4.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調整的,根據新的規定執行。
(三)不予批準的情形
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批準。
(一)申請材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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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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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礦許可申請書 |
申請采礦權變更登記(縮小開采區域)的,可一并提交采礦許可證變更申請(縮小開采區域),提交此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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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
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不再由申請人提交,登記機關通過政府網站進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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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動產權證書(采礦權)或采礦許可證 |
1.申請采礦權變更登記(縮小開采區域)的,可一并提交采礦許可證變更申請(縮小開采區域),并共享此資料。 2.《礦產資源法》實施前登記的礦業權,提交采礦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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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開采方案、專家評審意見及專家簽字表 |
申請采礦權變更登記(縮小開采區域)的,可一并提交采礦許可證變更申請(縮小開采區域),并共享此資料;如縮小開采區域內不涉及資源儲量或采礦工程的,無需提交此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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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礦區生態修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及專家簽字表 |
提交采礦許可證變更申請(縮小開采區域)的,提交此材料;如縮小開采區域內不涉及資源儲量或采礦工程的,無需提交此資料。 |
自然資源部政務大廳接收申請人報送的采礦許可申請資料,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決定接受受理申請或者審查不通過的,請申請人補正或者不予以受理。
(二)部內審批
受理后,自然資源部政務大廳會同采礦許可會審司局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采礦許可申請報件進行審查,并報部批準。
(三)辦理批復
自然資源部批準后,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由政務大廳向申請人發送書面審批結果。
1.申請人有權要求自然資源部公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自然資源部職權范圍內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行政許可格式文書等,有權要求自然資源部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和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和自然資源部法定職權范圍內,申請人有權向自然資源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并要求自然資源部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定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同時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申請人向自然資源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自然資源部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時,申請人有權要求自然資源部在提交申請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自然資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者申請人按照自然資源部告知的補正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后自然資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請人有權要求自然資源部依法改正。
4.自然資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自然資源部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長期限內作出決定。
5.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自然資源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自然資源部頒發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加蓋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自然資源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自然資源部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申請人向自然資源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按照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條件和自然資源部關于申請文本的規范性要求,如實向自然資源部提交全部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申請人取得自然資源部行政許可后,應當依法從事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自然資源部行政許可決定對申請人從事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所規定的義務。
3.申請人取得自然資源部行政許可后,需要對行政許可的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依法向自然資源部提出變更申請。
4.自然資源部對申請人取得自然資源部行政許可后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申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5.申請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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