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適用于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礦產的勘查項目,探礦權保留、解除探礦權保留的申請和辦理。
(一)項目名稱: 不動產登記(探礦權)
(二)子項名稱: 探礦權保留、解除探礦權保留
(三)審批類別: 其他
(四)項目編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礦權暫時不能轉為采礦權的,探礦權人可以申請辦理探礦權保留,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為其辦理。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期限中止計算。”
(一)申請人條件
申請人為該勘查項目的原探礦權人。(《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二)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登記: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十七條)
2.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礦權暫時不能轉為采礦權的,探礦權人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可以申請辦理探礦權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五條)
(三)不予登記的情形
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登記。
(一)申請材料目錄
(一)申請材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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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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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探礦權保留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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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 |
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不再由申請人提交,登記管理機關通過政府網站進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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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動產權證書(探礦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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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探礦權保留原因(探礦權暫時不能轉為采礦權)或保留原因解除的證明材料 |
申請探礦權保留的,提交為了公共利益、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礦權暫時不能轉為采礦權的證明材料;申請解除探礦權保留的,提交保留原因解除的證明材料。 |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通過自然資源部政務服務門戶網站(https://zwfw.mnr.gov.cn)提交申請材料。
(一)接收報件和受理
自然資源部政務大廳接收申請人報送的探礦權保留、解除探礦權保留申請資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保留申請。
(二)審核登簿
受理后,經審核符合登記要求的,礦業權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礦業權登記簿。
(三)發證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礦業權登記簿時完成登記。礦業權登記機關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在不動產權證書(探礦權)上注記保留相關內容。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申請人有權向自然資源部提出登記申請,并要求自然資源部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定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同時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申請人向自然資源部提出登記申請,自然資源部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時,申請人有權要求自然資源部在提交申請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自然資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者申請人按照自然資源部告知的補正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后自然資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請人有權要求自然資源部依法改正。
3.自然資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登記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自然資源部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長期限內作出決定。
4.對申請人提出的保留登記申請,自然資源部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自然資源部予以注記;自然資源部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自然資源部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申請人向自然資源部提出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事項的法定條件和自然資源部關于申請文本的規范性要求,如實向自然資源部提交全部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登記機關需要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一)窗口、信函咨詢:自然資源部政務大廳(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64號)
(二)電話咨詢:4000996938
(三)咨詢網址:http://box.mnr.gov.cn
(一)監督、投訴電話:010-66151646
(二)網址:http://zwfw.mnr.gov.cn/feedback/form/zxjd
(一)辦公地址:自然資源部政務大廳(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64號)
(二)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過電話、網站查詢登記狀態和結果。
查詢電話:4000996938
查詢網站:https:// zwfw.mn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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