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礦業權變更、轉讓、抵押和消滅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第三款“礦業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抵押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項目名稱: 不動產登記(探礦權)
(二)子項名稱: 探礦權注銷登記
(三)審批類別: 其他
(四)項目編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礦業權變更、轉讓、抵押和消滅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第三款“礦業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抵押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申請人條件
申請人為該勘查項目的原探礦權人。
(二)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登記: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第十七條)
2.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對注銷登記條件作出調整的,根據新的規定執行。
(三)不予登記的情形
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登記。
(一)申請材料目錄
(一)申請材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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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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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探礦權注銷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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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 |
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不再由申請人提交,登記機關通過政府網站進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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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動產權證書(探礦權)或原勘查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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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或有償處置證明材料 |
1.申請注銷的,僅涉及“探采合一”的油氣探礦權注銷時提交該材料(因探礦權轉采礦權注銷的除外),其他注銷情形無需提交此資料。 2.提供繳款通知書、分期繳款批復或包含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應繳金額、繳納方式的礦業權成交確認書、探礦權出讓合同以及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票據和相關憑證等材料。如沒有相應材料,應由征收機關出具書面意見,說明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的具體情況;對已批準將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轉增為國家基金或國家資本金的,應提供批復文件。 |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通過自然資源部政務服務門戶網站(https://zwfw.mnr.gov.cn)提交材料。
(一)接收報件和受理
自然資源部政務大廳接收申請人報送的探礦權注銷登記申請資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注銷登記申請。
(二)審核登簿
受理后,經審核符合登記要求的,礦業權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礦業權登記簿。
(三)發證
在不動產權證書(探礦權)上注記。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申請人有權向自然資源部提出登記申請,并要求自然資源部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定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同時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申請人向自然資源部提出登記申請,自然資源部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時,申請人有權要求自然資源部在提交申請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自然資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者申請人按照自然資源部告知的補正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后自然資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請人有權要求自然資源部依法改正。
3.自然資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登記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自然資源部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長期限內作出決定。
4.對申請人提出的登記申請,自然資源部作出不予注銷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自然資源部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申請人向自然資源部提出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事項的法定條件和自然資源部關于申請文本的規范性要求,如實向自然資源部提交全部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登記機關需要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一)窗口、信函咨詢:自然資源部政務大廳(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64號)
(二)電話咨詢:4000996938
(三)咨詢網址:http://box.mnr.gov.cn
(一)監督、投訴電話:010-66151646
(二)網址:http://zwfw.mnr.gov.cn/feedback/form/zxjd
(一)辦公地址:自然資源部政務大廳(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64號)
(二)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過電話、網站查詢登記狀態和結果。
查詢電話:4000996938
查詢網站:https:// zwfw.mn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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