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耕地保護提升耕地質量完善占補平衡的意見》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耕地保護提升耕地質量完善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有關精神,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通知》有關要求,11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農牧廳出臺《關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本次占補平衡改革旨在建立以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核心的占補平衡新機制,強化耕地總量管控和以補定占管理,穩步提升耕地質量,牢牢守住耕地保護紅線。《通知》主要聚焦5個方面,提出18條措施,主要包括改革耕地占補平衡管理方式、完善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機制、規范補充耕地指標出入庫程序、嚴格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加強監督管護及政策銜接等內容。
一是改革耕地占補平衡管理方式。明確了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范圍、補充耕地來源和各類占用耕地行為補充耕地主體責任。改革后,將非農建設、農業結構調整、造林種草等各類占用耕地行為統一納入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強調補充耕地堅持恢復優質耕地為主、新開墾耕地為輔的原則,國土調查成果中各類非耕地地類,形成穩定耕地后均可作為補充耕地來源。
二是完善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機制。強化以補定占約束,建立下年度耕地占用規模與現狀穩定利用耕地凈增加量掛鉤約束機制。啟用自治區耕地占補平衡系統,全面實施耕地占補平衡信息監管,動態掌握耕地占用、補充情況,確保年度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質量不降低。
三是規范補充耕地指標出入庫程序。明確了各地區穩定耕地凈增量作為補充耕地儲備庫入庫上限,分批次在自治區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報備審核入庫。其中,對非農建設占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稟賦良好、集中連片、耕地質量達到要求的水澆地或水田,可納入非農建設補充耕地儲備庫,用于非農建設占用。指標出庫程序規定,各類占用耕地行為,將由自治區在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中核銷對應占用耕地的數量指標。
四是嚴格補充耕地指標調劑。針對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原則、指標調劑管理和指標調劑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堅持以旗縣(市、區)自行平衡為主、自治區調劑為輔的補充耕地落實原則,并明確了確因補充耕地資源不足,需要跨旗縣(市、區)、跨盟市調劑補充的項目級別。強調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統一納入自治區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進行管理,實行公開透明規范調劑,補充耕地指標調劑主體必須為旗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是加強監督管護及政策銜接。強調各地要保障補充耕地質量驗收、再評價等質量管理、建設和后期管護資金落實到位,持續監測耕地利用情況,加強耕地用途管制,確保補充耕地長期穩定利用。同時明確耕地占補平衡新管理方式實施后,要做好補充耕地指標結轉和補充耕地政策銜接,確保改革政策落地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