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副巡視員夏俊]感謝幾位記者的提問,感謝趙副部長及兩位司長的回答,今天的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2016-11-23 10:28)
[現場]問:為確保改造開發順利實施,制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為了確保改造開發健康有序開展,《指導意見》針對改造開發容易產生的問題,著重提出以下四方面的措施要求:一是制定實施細則。《指導意見》明確要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研究制定實施細則,細化各項政策規定,并加強檢查指導;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明確具體操作辦法,加強實施管理,確保改造開發工作順利實施。二是強化社會監督。建立改造開發工作信息公開制度,對涉及的各個環節實行全過程公開,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同時涉及土地出讓的必須開展地價評估、集體決策、結果公示,確保改造開發公開、公平、公正。三是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城鎮低效用地數據庫,將改造開發項目審批、實施、竣工驗收等及時上圖入庫,提高信息化水平,實行改造開發工作全程動態監管。四是嚴守廉政紀律。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廉政風險排查,扎好籠子、定好規矩,從源頭上防止尋租行為發生;規范資金管理,項目收益要公開透明,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嚴格監督管理,加強項目實施跟蹤評估,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保證改造開發工作規范健康開展。
(2016-11-23 10:27)
[現場]問:如何處理歷史遺留建設用地問題?
答:歷史遺留建設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經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建設用地但沒有用地手續的建設用地。
由于歷史遺留建設用地形成時間長、原因復雜、類型多樣,因此需要區別對待、分類處理。《指導意見》根據歷史遺留建設用地發生的時間,對應適用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提出了三種處理辦法:
一是,發生在1986年12月31日前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考慮到《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1月1日才正式實施,依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發布)確權后,直接登記發證。
二是,發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間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并已落實,依照198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落實處理(處罰)措施后,按土地現狀辦理征收手續。
三是,發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間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議并已落實,按照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落實處理(處罰)措施后,辦理土地轉用征收手續。
(2016-11-23 10:26)
[現場]問:城鎮低效用地改造開發涉及眾多利益主體,如何平衡各方面利益關系?
答:過去,城鎮低效用地改造開發主要由政府主導,改造后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成為政府的出讓收入和開發商的利潤,被改造地塊單位和個人僅能獲取房屋和土地的相應補償,無緣分享改造開發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致使改造開發困難重重。《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引導、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要求,鼓勵土地權利人、集體經濟組織等市場主體和社會力量參與改造開發,形成形式多樣的改造開發模式,增強改造開發的動力;要建立健全平等協商機制,充分尊重土地權利人的意愿,提高改造開發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妥善解決群眾利益訴求,做到公平公正,實現和諧開發;要建立完善經濟激勵機制,協調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權利人等各方利益,實現共同開發、利益共享;要嚴格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特色風貌和保障公益性用地,統籌安排公共設施、民生項目和產業用地,實現經濟發展、民生改善、文化傳承多贏。
(2016-11-23 10:25)
[現場]問:《指導意見》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激勵措施,但如何防范政策適用范圍不適當擴大問題?
答:《指導意見》主要從兩方面提出了管理措施。
一是嚴格控制改造開發范圍,加強規劃統籌。按照既有利于對低效粗放用地改造、優化用地結構布局,又防止標準過低、造成大拆大建的要求,《指導意見》將城鎮低效用地限定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已確定為建設用地中的布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舊的存量建設用地,并且要求權屬清晰、不存在爭議。2009年以后發生的建設用地不納入改造開發范圍。同時,從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產業升級、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發展質量等方面,提出將禁止類、淘汰類、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產業用地,以及老城區、城中村、棚戶區、老工業區等作為改造開發重點。考慮到,各地情況千差萬別,要求市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城鎮低效用地具體認定標準,編制專項規劃和項目實施方案,嚴格控制改造開發范圍。
二是健全協商和社會監督機制。《指導意見》規定,建立公開暢通的渠道,充分了解和妥善解決群眾利益訴求,做好民意調查,充分尊重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意愿,未征得原土地使用權人同意的,不得進行改造開發。建立改造開發項目信息公開制度,改造開發涉及的專項規劃、實施方案等各個環節均應公開,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嚴格執行土地出讓相關程序,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涉及出讓的必須開展地價評估、集體決策、結果公示。
(2016-11-23 10:24)
[現場]問:實施《指導意見》,能帶來哪些預期好處?
答:剛才,在情況通報中我已就此作了說明。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不僅有利于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緩解土地供需矛盾,而且在優化用地結構布局、推動產業轉型升級、促進城鎮更新改造等方面將發揮積極作用。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可以有效增加建設用地供應,減少城鎮建設占用耕地的數量,有利于保護稀缺的耕地資源,同時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空間;二是可以調整優化城鎮用地布局,有利于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三是可以加強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有利于改善城鎮人居環境,促進宜居城市、美麗城鎮建設;四是可以有效釋放社會需求,帶動社會投資,增強經濟發展動力。
(2016-11-23 10:23)
[現場]問:與現行政策相比,《指導意見》有哪些亮點?
答:《指導意見》著力改變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主要由政府主導的現狀,鼓勵土地權利人和社會資本自主、參與開發,調動各方參與改造開發的積極性。為此,提出5條激勵政策,一是,鼓勵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自主、聯營、入股、轉讓等多種方式對其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同時明確了劃撥協議方式取得、用途認定、價款繳納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二是,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積極參與;三是,鼓勵產業轉型升級優化用地結構,對企業“退二進三”、遷址重建的,要求各地在用地選址、土地審批、用地規模與計劃安排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四是,鼓勵市場主體收購相鄰多宗低效利用地塊,申請集中改造開發;五是,明確要求加強公共設施和民生項目建設,優先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礎設施、市政設施、公益事業等公共設施建設,對積極履行公共性、公益性義務,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公益設施的改造開發主體,各地可進一步給予適當政策獎勵。此外,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的原則,對歷史遺留建設用地,提出了分類處理的政策意見。
(2016-11-23 10:22)
[現場]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副部長趙龍同志,部規劃司司長莊少勤同志和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長陳國慶同志回答記者相關提問。(2016-11-23 10:18)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副巡視員夏俊]感謝趙副部長的介紹。下面請記者提問。(2016-11-23 10:10)
[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副部長趙龍]三、《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一是提出了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力求做到土地集約利用水平明顯提高,城鎮建設用地有效供給得到增強;城鎮用地結構明顯優化,產業轉型升級逐漸加快,投資消費有效增長;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明顯改善,城鎮化質量顯著提高,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提升。
二是明確內涵,充分發揮專項規劃的統領作用。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結合地方實際,提出低效用地的具體認定標準,做好調查摸底、標圖建庫和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等基礎工作。重點組織編制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加強規劃對開發規模、布局、用途、時序的統領。
三是制定了激勵措施。主要5個方面:一是鼓勵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自主或聯合改造開發,二是積極引導城中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造開發,三是鼓勵產業轉型升級優化用地結構,四是鼓勵集中成片開發,五是加強公共設施和民生項目建設。
四是妥善處理各類歷史遺留建設用地問題。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的原則,對歷史遺留建設用地,以用地行為發生時間為界限,明確了3類不同的處理政策。
五是完善了保障措施。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民主協商和社會監督機制、強化實施管理、嚴守廉政紀律、加強宣傳引導等等。
下一步,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地結合實際,盡快制定具體措施,積極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同時,強化檢查指導和跟蹤評估,及時研究解決政策實施中的問題。在此,也真誠希望各家媒體、各位記者朋友加強正面宣傳,隨時總結經驗;發揮監督優勢,及時發現問題,積極支持引導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沿著正確的方向,取得扎實、進步、豐富的成果,有效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謝謝大家!
(2016-11-23 10:01)
[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副部長趙龍]二、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作用意義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步入新常態,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牢固樹立并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積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我國經濟正處在結構性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新產業、新業態不斷涌現,新動能正在發力,傳統動能正在煥發生機。同時“四化”同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恰逢其時,一舉多得。
(一)低效用地再開發是適應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的內在要求。傳統產業升級和結構性調整常常伴隨著資本、土地、勞動力的追加投入,從而帶來土地的再開發和高效利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再利用,也可以有效釋放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和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的用地空間;同時,利用土地級差收益,還可以為企業發展注入新的活力,適應并倒逼結構性調整和產業升級。因此,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產業邁向中高端水平,必然帶來用地方式由外延擴張向高效節約利用的方向轉變。以廣東省為例,全省已完成的改造項目中,產業結構調整的接近70%,一大批規模小、效益差、能耗大的企業被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優質項目或者“互聯網+”、健康醫療等新產業、新業態所替代。
(二)低效用地再開發是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迫切需要。實現以人為中心的城鎮化,提供均等的公共服務,是新型城鎮化的重要內涵。在一些城市,高樓大廈林立、現代氣息濃厚的同時,棚戶區、城中村夾雜其中,布局松、散、亂,環境臟、亂、差,公共設施缺乏,社會治理任務繁重。通過低效用地再開發和城市更新改造,發揮土地級差收益,在優化土地結構布局同時,可以有效改善城鎮生活居住環境,修繕、興建城市公益基礎設施,保護歷史文化建筑和街區,從而提升城鎮化質量,使城市更加和諧宜居、富有活力,老百姓更加有“獲得感”和“幸福感”。
(三)低效用地再開發是統籌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的必然選擇。破解保護資源和保障發展的矛盾,關鍵在于高效節約利用資源。我國土地資源十分寶貴,發展需求依然強勁。通過盤活低效存量用地,一方面可以釋放出有效的用地空間,滿足發展的用地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對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的占用,做到保障與保護的有效銜接、和諧統一。據廣東省調查統計,全省城鎮低效用地370多萬畝,改造后可節約土地超過100萬畝,相當于全省4年的新增建設用地規模。
(2016-11-23 09:58)
[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副部長趙龍]各位媒體記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歡迎大家參加今天的新聞發布會。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國務院審定了《關于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并于11月11日由我部印發實施。下面我向大家簡要介紹有關情況。
一、《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城鎮化建設取得突飛猛進的發展,一批現代化城市興起,城鎮用地結構布局不斷優化,土地利用效率不斷提升。但在一些地方,由于歷史的或現代化進程中的原因,城鎮外延式擴張與存量土地低效利用狀況并存。一方面,城鎮快速擴張占用大量耕地良田,土地開發強度過高,與資源環境承載力不相適應,以犧牲農用地為代價的城鎮化模式已難以為繼;另一方面,城鎮內部存在大量低效用地,盤活利用潛力巨大,集中表現在:一是布局散亂,容積率低、建筑密度低、投入產出率低;二是產業用地配置不合理,大量工業用地集中在黃金地段,有的還是淘汰類或禁止類產業;三是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建筑危舊、設施落后、環境臟亂,群眾意見大;四是閑置浪費現象存在,個別地區甚至出現空城、鬼城。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型城鎮化及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為引領,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轉變城市發展方式,建設和諧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現代化城市,提高新型城鎮化水平。李克強總理指出,要圍繞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緊緊抓住人的城鎮化這個核心和提高質量這個關鍵,用改革的辦法和創新的精神,全面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等都明確提出:“完善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政策”。盡快制訂《指導意見》也是中央明確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務之一。
從2008年開始,我部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共同開展了節約集約用地試點示范省建設,推進“三舊”改造。2013年,我部印發《關于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的指導意見》。隨后,浙江、遼寧、上海等省(市)陸續開展了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從試點情況看,各地堅持新發展理念,從城市更新角度出發,以優化人居環境、改善城鄉面貌和健康生態環境為目標,結合實際大力探索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政策運行和管理模式,進一步提升了土地綜合承載能力,提高了城鎮化質量,積累了豐富實踐經驗,為完善政策奠定了良好基礎。
當前,影響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制約因素主要有:一是土地權利關系復雜,需兼顧平衡各方利益,協調難度大、周期長、成本高。二是激勵措施不夠,在土地取得方式、用途認定、價款繳納等方面缺少鼓勵優惠政策,各方參與積極性不高,一些社會資本“望而卻步”。三是部分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多,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由于早前集體經濟發展迅速、“三來一補”等加工貿易蓬勃興旺,不少空置破敗的舊廠房用地手續不全,需要既依法依規又實事求是地加以解決。
《指導意見》緊密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以目標和問題為導向,系統總結了各試點地區的典型經驗和成功做法,綜合運用市場、經濟、法律手段,明確激勵政策,調動各方參與積極性,鼓勵引導土地權利人和社會資本自主、參與開發,改變單純由政府主導低效用地再開發的狀況。
(2016-11-23 09:54)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副巡視員夏俊]新聞界的朋友們,同志們,大家上午好!
歡迎各位前來參加國土資源部《關于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新聞發布會。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基本國策,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國土資源部研究制定了《關于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和國務院審定印發。
今天的新聞發布會,我們有幸邀請到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副部長趙龍同志,國土資源部規劃司司長莊少勤同志,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長陳國慶同志。
首先,請趙龍副部長介紹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指導意見的主要精神。
(2016-11-23 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