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項目用海(用島)應在自然資源部登記?
答: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應在自然資源部登記。
二、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不動產登記的哪些事項需要雙方共同申請?
答: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轉移、抵押登記需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
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的使用權人變更、使用權轉讓經依法批準的,受讓人可單方申請轉移登記。
因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可由發生變化的當事人單方申請;海域、無居民海島坐落、名稱發生變化的,可由抵押人單方申請。
債權消滅或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人可以單方申請抵押權的注銷登記。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等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抵押權消滅的,抵押人等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抵押權的注銷登記。
三、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不動產登記事項申請是否應提供原件?
答: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