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我部于2016年6月3日決定對寧夏陽光礦業有限公司逾期不繳納采礦權價款問題立案查處。經查,永安、韋一兩個煤礦的儲量分別為25777萬噸、20691萬噸,根據《礦產資源法》第16條和《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有關煤井田儲量1億噸(含)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規定,你廳2007年為永安、韋一兩個煤礦辦理采礦許可證屬違法發證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會議紀要、詢問筆錄、成交確認書、采礦許可證、繳款憑證、相關文件等證據證實。
我部已于2016年12月21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處理決定告知,你單位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向我部提出陳述和申辯。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69條、《礦產資源法》第47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你廳2007年為永安、韋一兩個煤礦辦理采礦許可證屬越權發證違法行為,對越權發證責任人員,由你廳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二、對你廳與寧夏陽光礦業有限公司之間的采礦權及價款等糾紛,責成你廳依法解決。
你廳應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將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部。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