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設采礦權論證復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嚴把新設礦業權門檻,從生態保護、資源保障、礦地利用等方面出發,充分考慮礦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條件,對新設采礦權的必要性和礦區范圍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進行專題論證,提出擬劃定新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
浙江廳要求,新設采礦權論證工作是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基礎,是推進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生態保護源頭管控的重要措施,對統籌礦產開發、礦地利用、生態保護,大力發展綠色礦業具有重要作用。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提出新設采礦權礦區范圍初步劃定方案,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可邀請有關專家專題論證新設采礦權。
浙江廳強調,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做好新設采礦權論證和礦區范圍復核上報工作,并根據礦區范圍復核意見組織開展地質勘查、儲量評審、采礦權價款評估等后續有關工作。各礦業權交易機構要認真核對擬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坐標,確保出讓方案、出讓公告等公布的礦區范圍與“礦區范圍復核意見”明確的礦區范圍一致,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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