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生態環境部、最高法、最高檢、自然資源部等14家單位聯合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如此高規格的審議、發布,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向前邁進了重要一步。從實踐看,各地索賠案件日益增多,大大提高了資源環境損害成本和生態修復效率,震懾了損害資源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當然,仍有不少地方屬于首次查辦“首例”案件,對制度設計的初衷并不十分了解,對辦理此類案件仍然比較陌生。
不必贅言,生態環境損害有明確的內涵。損害行為不僅對環境要素、生物要素造成不利改變,還會導致生態系統功能退化。從一定意義上講,生態無價、環境無價,一旦損害且無法修復,必然危害久遠且不可估量。建立損害賠償制度就是化“無價”為“有價”,通過劃定賠償范圍,以磋商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等賦予生態環境可衡量的價值與價格。
有關部門統計顯示,截至2021年11月,全國共辦理7600余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涉及賠償金額超過90億元。另據最高檢新發布的數據,今年前6個月,全國檢察機關向污染企業和個人索賠環境損害賠償金3.1億元,挽回、督促修復、清理林地、耕地、濕地、草原32.5萬余畝。巨額賠償充分彰顯了生態資源環境的巨大價值,有效修復表明了實施損害賠償制度的可行性。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確立的基本原則。曾經一段時間,資源環境領域出現了“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所有者權益不夠清晰、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的問題,也有監管責任不夠明確、執法司法脫節的問題;既有索賠路徑不夠規范的問題,也有損害鑒定評估等相關行業發展滯后的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舉措,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不僅《環境保護法》確立了“損害擔責”原則,《森林法》《長江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等重要法律法規也引入了這一原則。特別是《民法典》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予以專章規定,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且要承擔賠償、修復等責任。嚴密的法治制度逐漸織牢保護“籬笆”,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日益常態化、規范化、科學化。
保護有補償,損害要賠償。如果說生態補償突出體現了對生態保護工作的激勵,生態損害賠償則強調了對生態破壞行為的懲罰;如果說《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突出體現了管理者的政治責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則強調了對破壞者的經濟約束。根據相關要求,對損害生態環境行為不僅要索賠,而且要予以重罰、刑罰: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依法嚴懲重罰;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以損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確定賠償額度;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三種處罰并不矛盾,賠償義務人即便承擔了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也不影響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應賠盡賠”。當然,一些地方提出,如果賠償義務人積極協商、主動賠償修復,在處罰、量刑中將有所考慮。這樣做,無疑更能提高修復效率,實現有效修復。
千里江山、只此青綠,綠水有情、青山無價。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不可分割。在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中,相關部門不能做“旁觀者”。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承擔起在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方面的職責,可以從資源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涉嫌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案件中篩選線索,也可以接受當地政府賠償權利人指定代行索賠權利,在落實相關工作中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