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委省政府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努力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設中國最美省份提供有力保障。
云南省明確,因人為因素造成國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一是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二是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造成永久基本農田、國有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一般耕地、其他林地10畝以上,國有草原或草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壞的;三是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經認定造成濕地自然狀態改變、生態特征及生物多樣性明顯退化、濕地生態功能嚴重損害的。
云南省要求,除省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涉及耕地、礦產等方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外,林業部門負責組織對涉及森林、林地及其管理的省級以上重要濕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國家濕地公園等生態環境損害事件,進行調查、鑒定評估、賠償磋商、提起訴訟、修復監督等工作。
云南省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有關合理費用。省政府指定省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等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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