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新興產業扶持力度——
廈門市海洋新興產業龍頭企業評選,聚焦該市海洋生物制藥制品、海洋生物種業(含水產苗種)、海洋裝備制造、海水利用、海洋文化與創意、海洋現代服務業、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與利用等為主營收業務的涉海企業,是廈門市加大對海洋新興產業政策扶持力度,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這一舉措,有利于提升海洋企業發展的積極性,壯大海洋企業發展規模,提升海洋企業品牌影響力。同時,發揮龍頭企業引領作用和資源優勢,在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和綠色化等領域形成示范引導,通過要素導入和產業延伸,進一步做強做優海洋生物制藥制品、海洋裝備制造等海洋新興產業鏈條,從而提升海洋新興產業發展整體水平,優化產業發展結構,進一步構建現代海洋產業體系。
2014年,《評選辦法》的出臺,讓廈門市海洋新興產業龍頭企業評選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從而實現評選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2018年,《評選辦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
本次修訂,在總結原《評選辦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如從方便企業角度出發,取消了“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 A級”的要求,改為在初審階段由市海洋發展局審查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信用廈門查詢結果,綜合評判企業的信用;從實際操作角度出發,在專家評審后,由廈門市海洋發展局組成評審小組,集體研究龍頭企業名單;從鼓勵先進的角度出發,將龍頭企業稱號有效期由2年延長為3年。
哪些企業可以申報——
根據《評選辦法》,申報廈門市海洋新興產業龍頭企業的主體,需在該市注冊成立且存續期達1年以上,法人治理機制健全、管理規范、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信用記錄,符合廈門城市發展定位與鼓勵產業范圍。經營范圍屬于海洋生物制藥制品、海洋生物種業(含水產苗種)、海洋裝備制造、海水利用、海洋文化與創意、海洋現代服務業、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與利用等為主營收業務的涉海企業。
同時,《評選辦法》對申報企業的經營規模與效益進行了明確。對于海洋生物制藥制品類企業,要求上一年度固定資產現值在10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涉海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上繳稅收在200萬元以上;對于海洋裝備制造類企業,要求上一年度固定資產現值在50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涉海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上繳稅收在500萬元以上;對于其他類企業,要求上一年度固定資產現值在8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涉海營業收入8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上繳稅收在60萬元以上。
此外,參評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原則上需低于70%,企業信用良好,無信用不良記錄;遵紀守法,不存在偷稅、漏稅及拖欠職工工資和各種社會保險金的情況。參評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需居該市同行業領先水平,主營產品符合市產業、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近2年內未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對于技術創新力強的企業,優先考慮。
動態監管龍頭企業稱號——
根據《評選辦法》,市級海洋新興產業龍頭企業每年評審一次,經認定為新興產業龍頭企業的,按有關規定授予相應的稱號。已經是省級海洋龍頭企業的,可以申報并直接認定。同一年度被評為國家級、省級海洋龍頭企業的,以海洋新興產業為主營收業務的,憑有效證明材料可直接認定為“廈門市海洋新興產業龍頭企業”。評選龍頭企業主要包括申報、初審、專家評審、小組評審、公示等流程。
廈門市海洋新興產業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監測、留優汰劣,有效期為3年。獲得稱號后,企業若更名需重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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