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用地保障,進一步規范臨時用地用林用草審批、復墾復綠和日常監管等工作,近日,貴州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能源基礎設施建設中油氣探采合一開發涉及的鉆井及配套設施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四年。
《通知》明確,臨時用地不占用耕地的,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臨時用地應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復墾難度較大的,應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對直接服務于鐵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通知》規定,臨時用地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類混合的,可以由自然資源部門統一受理,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并出具意見后,受理部門統一出具一個批準文件。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涉及臨時用地的,應盡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確實難以避讓的,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規定辦理。對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類的臨時用地,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在不改變用途和范圍的前提下,經臨時用地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確定給其他建設作為臨時用地使用,但必須確保土地復墾義務履行到位。
《通知》強調,臨時用地批準后,批準部門應通過相關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等向社會公開臨時用地批準信息,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批準信息推送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將臨時用地相關信息錄入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完成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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