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讀:村民陳某某未按照批準面積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另未經批準占用該村集體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農田109.2平方米。當地用地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要求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行為,恢復原種植條件;并處罰金5460元。
村民陳某某獲得審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
陳某某未按照批準面積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
用地管理部門接到村民舉報,查明陳某某非法占用村集體土地蓋房,其中含基本農田109.2平方米。
當地用地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要求其拆除非法建房,恢復原種植條件。
案 情
村民陳某某獲得審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批準用地面積200平方米。2019年初,陳某某開始建房,但其建房所用土地并非獲準使用的地塊,而是占用本組村民方某某的承包地及自家牛圈所在地。用地管理部門接到村民舉報,經現場查勘,詢問陳某某之妻,并與基本農田數據庫進行核對,查明其新建房屋未使用批準的建設用地,另占用該村集體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農田109.2平方米。
用地管理部門先后兩次向陳某某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但陳某某未停止建設行為,房屋主體已經建成。其后,用地管理部門向陳某某之妻向某某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隨后,向某某申請聽證。聽證會上,陳某某委托他人參加聽證會。聽證會結束后,用地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行為,恢復原種植條件;并處罰金5460元。
陳某某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復議。上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用地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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