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農田水利設施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加強規劃引導,嚴格耕地保護和生態保護,積極做好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保障,促進農業高質量發展,提高土地資源要素保障水平和效率。
《通知》指出,農田水利建設是保證糧食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實現產業興旺的基礎保障。全區各級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要根據農田水利規劃,保障農田水利設施用地需求,將相關項目與國土空間規劃進行有效銜接,在具體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設計階段,應充分考慮土地利用條件,在用地選址、規劃布局等方面嚴格論證,強化對永久基本農田的特殊保護。
《通知》要求,各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與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溝通對接農田水利設施用地需求和建設時序,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及工程建設階段提供咨詢并參與論證,在項目申請用地預審和選址時,重點從合理選址、節約集約用地,避讓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等方面嚴格審查把關。水利、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建設單位高度重視項目臨時用地申報,認真選址,先批后用。工程建設所需施工場地、設備堆放場地、棄(取)土場等用地,符合臨時用地條件的,由市、縣(區)兩級自然資源部門按規定予以審批,并加強指導,督促建設單位采取措施保護耕地、及時復墾。
《通知》強調,農田水利設施用地要嚴格按建設類型及時辦理審批、論證、備案、建設用地報批等手續,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建設。高標準農田、土地整理復墾等項目建設中,需要配套建設蓄水量小于10萬立方米永久性蓄水池及排水設施的,納入項目管理,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落實進出平衡;因抗旱保墑,農戶或種植企業需在田間地頭建設臨時蓄水設施,選址無法避讓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需報經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后方可建設,且需當年建設當年恢復為耕地;建設蓄水量在10萬立方米(含)以上蓄水池及其配套設施的,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得以設施農用地備案或拆分為小于10萬立方米的蓄水池規避建設用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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