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自然資源部下發《關于進一步改進優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設項目用地組卷報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聚焦投資帶動效應強的重大建設項目及早開工建設的迫切需求,進一步優化用地審批流程,為鞏固和增強經濟回升向好態勢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通知》改進了用地預審。不再對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申請總面積超出用地預審總面積達到10%以及范圍重合度低于80%的重新預審。建設單位和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申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時,對用地變化情況的必要性、合理性作出說明,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嚴格審查把關。
《通知》完善了先行用地政策。細化先行用地范圍,提出需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國家重大項目、列入《國家公路網規劃》工程的改擴建項目以及省級能源、交通、水利建設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受季節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申請辦理先行用地,并分類明確先行用地控制比例。
《通知》明確了優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的有關舉措。建設項目用地選址確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可統籌開展征地前期各項工作。改進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管控方式,非農建設占補平衡實行差別化管控,對新一輪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高于上一輪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的省份以及機構改革前已批復新一輪省級總體規劃的,在現狀穩定耕地不低于新一輪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前提下,建設項目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不再掛鉤補充耕地,但建設單位應通過繳納耕地開墾費或自行墾造方式落實補充耕地義務。對新一輪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低于上一輪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目標的省份,將省域內穩定利用耕地凈增加量作為下年度非農建設允許占用耕地規模上限,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建立非農建設補充耕地儲備庫,將符合條件的補充耕地納入儲備庫形成補充耕地指標,專項用于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時掛鉤使用。《通知》還提出,重大建設項目直接相關的改路、改溝、改渠等用地可與主體工程分別報批,按照主體工程審批權限分類明確改路、改溝、改渠和安置等用地報批要求。
《通知》細化了調整用地報批規則。建設過程中因地質條件、文物保護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確需改變原批準用地范圍的,或建設單位優化建設方案減少土地占用的,可按程序申請調整用地。規范和簡化調整用地手續辦理,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設項目確需調整用地范圍,其調整用地不涉及國務院批準權限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務院批準用地的,按照調整用地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征收規模的不同情形明確具體辦理方式。《通知》還對調入土地報批要求及調整用地批后監管方面作出規定。(黃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