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下發《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授權用地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農用地轉用全部由省市兩級人民政府批準。為進一步規范用地審批事項,山西省對承接的部分用地審批權作了明確規定。
《通知》明確了承接后省市用地審批權限。 關于農用地轉用,《通知》明確:原由國務院審批的太原市、大同市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已授權省人民政府批準;除太原市、大同市外的其他城市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已授權省人民政府批準。
關于土地征收,《通知》明確:征收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不超過35公頃或其他土地不超過70公頃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關于土地預審,《通知》明確:國務院或其投資主管部門、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需新增建設用地且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自然資源部已授權省自然資源廳預審。
此外,關于用地報批流程,《通知》明確: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要求,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征收耕地不超過35公頃或其他土地不超過70公頃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一并由省人民政府批準。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征收耕地超過35公頃或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農用地轉用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土地征收報國務院批準;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逐級上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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